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因此,儿童活动场所应该设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不应该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也不应该设置在超过规定层数的高层建筑内。如果需要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需要满足上述规定中的要求。
整理如下:
内容 | 要求 |
设置层数
| 宜独立设置,不应设置地下、半地下 |
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独立不超3层) | |
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二层(独立不超2层) | |
设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独立不超1层) | |
安全出口 | 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设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单独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
防火分隔 | 2.00h+1.00h+乙级防火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