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中,办公室和休息室的布置有如下要求:
1、办公室和休息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隔开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在丙类厂房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l.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没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且不应贴邻建造。
4、在丙、丁类仓库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l.OOh的楼板与库房隔开,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仓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