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
名称 | 耐火等级 | 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 备注 |
高层 公共建筑 | 一、二级 | 1500 | |
单、多层公共建筑 | 一、二级 | 2500 | |
三级 | 1200 | ||
四级 | 600 | ||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 一级 | 500 | 设备房,不应大于1000㎡ |
当防火分区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面积可以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1/2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高层建筑主体与裙房之间未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应按高层建筑主体的相应要求划分。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高层建筑时,不应大于4000㎡
2)设置在单层建筑内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
3)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