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中的特殊规定:
具体情形 | 耐火等级 |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 | 不低于二级 |
高层厂房; 甲、乙类厂房; 乙、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以及有火花、明火、赤热表面的丁类厂房;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锅炉房;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和多层乙类仓库; 粮食简仓。 | 不低于二级 |
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成类厂房;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 粮食平房仓。 | 不低于三级 |
建筑面积不大于300 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 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的单层丙类厂房; 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 m2的单层丁类厂房; 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 时。 | 可采用三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