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符合下表的公共建筑。
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3)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²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1个。
3)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计算所需总净宽度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