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建筑的避难间
(1)高层病房楼应在第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
(2)楼地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大于24m的洁净手术部及重症监护区,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间避难间;
(3)每间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大于2个,每个护理单元的避难区净面积不应小于25.0㎡;
(4)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采取保证人员安全避难的措施;
(5)避难间应靠近疏散楼梯间,不应在可燃物库房、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站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正下方、正上方或贴邻;
(6)避难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7)避难间应采取防止火灾烟气进入或积聚的措施,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除外窗和疏散门外,避难间不应设置其他开口;
(8)避难间内不应敷设或穿过输送可燃液体、可燃或助燃气体的管道;
(9)避难间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灭火器、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10)在避难间入口处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避难间的灯光指示标识。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
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病房楼避难间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