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易燃易爆场所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设计要求
(1)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
(2)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2)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3)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3)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