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的外围护结构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不燃性结构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复合保温结构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在外围护结构的耐火性能要求。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或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不燃性结构的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2)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保温系统和屋面保温系统均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或制品:
1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2 与其他功能的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采用内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明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避难间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
2)其他场所,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当采用B1级燃烧性能的保温材料时,保温系统的外表面应采取使用不燃材料设置防护层等防火措施。
(4)采用外保温系统的建筑外墙,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2)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
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技术要求
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技术要求
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与封堵措施。
(5)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耐火极限符合有关规定的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外,当按有关规定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
(6)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
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时,不应低于B1级。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的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与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7)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8)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若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则可采用B1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