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1)对于一些使用功能多、面积大、建筑长度长的建筑,如L形、U形、口形建筑,当其沿街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2)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二)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对于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三)尽头式消防车道
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四)消防水源地消防车道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