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置范围
(1)除居住人数不大于500人且建筑层数不大于2层的居住区外,城镇(包括居住区、商业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道设置市政消火栓系统。
(2)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上区间和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³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外,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1)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的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
2)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建筑屋面或高架桥;
3)地铁车站及其附属建筑、车辆基地。
(二)设置要求
1.室外消火栓的设置数量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15L/s计算。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对于高层建筑物,当市政消火栓距被保护建筑物不大于40m时,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对于低层建筑物,在市政消火栓保护半径150m以内,如消防用水量不大于15L/s时,该建筑可不设室外消火栓。
2.室外消火栓的布置
(1)室外消火栓宜沿建筑周围均匀布置,且不宜集中布置在建筑一侧;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的室外消火栓数量不宜少于2个。
(2)人防工程、地下工程等建筑应在出入口附近设置室外消火栓,距出入口的距离不宜小于5m,并不宜大于40m;停车场的室外消火栓宜沿停车场周边设置,与最近一排汽车的距离不宜小于7m,距加油站或油库不宜小于15m。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液化烃罐罐区等构筑物的室外消火栓,应设在防火堤或防护墙外,数量应根据每个罐的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距罐壁15m范围内的消火栓,不应计算在该罐可使用的数量内。
(4)工艺装置区等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场所,其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数量应根据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且间距不应大于60m。当工艺装置区宽度大于120m时,宜在该装置区内的路边设置室外消火栓。
工艺装置区、罐区、堆场、可燃气体和液体码头等构筑物的面积较大或高度较高,室外消火栓的充实水柱无法完全覆盖时,宜在适当部位设置室外固定消防炮。
当工艺装置区、储罐区、堆场等构筑物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其室外消火栓处宜配置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工艺装置区等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应设置在工艺装置区休息平台处。
(6)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
(7)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