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防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满足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1.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仅在走道设置洒水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规定值的1.3倍确定。
干式系统、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控制的预作用系统,作用面积按表规定值的1.3倍确定。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直接控制的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作用面积按表规定值确定。每个雨淋报警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表中的作用面积。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05MPa。
2.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场所,应根据本表规定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类比确定。
2. 当民用建筑高大空间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为12m<h≤18m时,应采用非仓库型特殊应用喷头。
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超级市场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仓库湿式系统设计基本参数执行。
3. 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室内最大净空高度不超过8m,且保护区域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m²的轻危险级或中危险Ⅰ级的民用建筑可采用局部应用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但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持续喷水时间不应低于0.5h。
(1)采用标准覆盖面积快速响应喷头的系统
喷头的布置应符合轻危险级或中危险级Ⅰ级场所的有关规定,作用面积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3-3-11 采用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时的作用面积内开放喷头数量
(2)采用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系统
喷头应采用正方形布置,间距不应小于2.4m,作用面积应按开放喷头数不少于6只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