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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来源:233网校 2024-09-20 00:03:18

防护区的设置要求

(一)防护区的划分防护区

宜以单个封闭空间划分;同一区间的吊顶层和地板下需同时保护时,可合为一个防护区。

二、安全要求

防护区应有能在30s使该区人员疏散完毕的走道与出口。

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灯。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音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信号,应保持到防护区通风换气后,以手动方式解除。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三、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按应用方式可分为全淹没灭火系统和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全淹没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局部应用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不需封闭空间条件的具体保护对象的非深位火灾。

(1)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气体、液体、电气火灾和固体表面火灾,在喷放二氧化碳前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对固体深位火灾,除泄压口以外的开口,在喷放二氧化碳前应自动关闭。

(2)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保护对象,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2)在喷头与保护对象之间,喷头喷射角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3)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mm。

(二)全淹没灭火系统的设计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1.7倍,且应大于或等于34%(体积百分比浓度)。

全淹没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的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min。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应在前2min内使二氧化碳的浓度达到30%。

(三)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比较平直的表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着火对象为不规则物体时,应采用体积法。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的二氧化碳喷射时间不应小于0.5min。对于燃点温度低于沸点温度的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的火灾,二氧化碳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5min。

四、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

(一)一般规定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一个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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