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规定
有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惰化设计浓度;无爆炸危险的气体、液体类火灾和固体类火灾的防护区,应采用灭火设计浓度。
几种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时,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应按其中最大的灭火设计浓度或惰化设计浓度确定。
一个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灭火系统的灭火剂储存量,应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用量与储存容器内的灭火剂剩余量和管网内的灭火剂剩余量之和。
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者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对于高压系统和单独设置备用储存容器的低压系统,备用量的储存容器应与系统管网相连,应能与主储存容器切换使用。
同一集流管上的储存容器,其规格、充压压力和充装量应相同。
同一防护区,当设计两套或三套管网时,集流管可分别设置,系统启动装置必须共用
各管网上喷头流量均应按同一灭火设计浓度、同一喷放时间进行设计。
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