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沿水平方向布置时,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2)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
(3)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其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10个。
(4)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