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给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可不设置消防给水系统: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汽车库;
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Ⅳ类修车库;
3 停车数量不大于5辆的停车场。
(二)固定灭火系统
1.自动灭火系统
除敞开式汽车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外,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I类的机动车修车库均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三)排烟
除敞开式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修车库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