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方式
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配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高层建筑,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分组设计方案。
低压配电系统的主接线方案有两大类:一类为负荷不分组接线方案,即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共用同一低压母线段;另一类为负荷分组接线方案,即消防负荷与非消防负荷采用不同的低压母线段。
(2)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时,应由一段或两段消防配电干线与自备应急电源的一个或两个低压回路切换,再由两段消防配电干线各引一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3)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时,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市电和一路自备应急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4)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负荷时,应由一路1OkV 电源的两台变压器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1OkV 电源的一台变压器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
(5)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负荷时,消防设备电源可由一台变压器的一路低压回路供电或一路低压进线的一个专用分支回路供电
(6)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7)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
二、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设计
(1)消防系统的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
(2)当一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当采用高压发电机组时,应在 60s内供电。当二级负荷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且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手动启动。
(3)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分支线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4)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末端配电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
2)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或其控制箱,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应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OkW。
(5)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6)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中,当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7)除防火卷帘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与火灾现场隔离。
三、线路的选择和敷设
1.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2)高层建筑的消防垂直配电干线计算电流在 400A及以上时,宜采用耐火母线槽供电。
(3)为多台防火卷帘、疏散照明配电箱等消防负荷采用树干式供电时,宜选择预分支耐火电缆或分支矿物绝缘电缆
(4)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与消控中心的通信线路、消防广播线路、监控摄像的视频和音频线路应采用耐火电线或耐火电缆。
(5)当建筑物内设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 35kV、20kV 或1OkV的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6)消防负荷的应急电源采用1OkV 柴油发电机组时,其输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1OkV 的耐火电缆或矿物绝缘电缆。
(7)电压等级超过交流 50V 以上的消防配电线路在吊顶内或室内接驳时,应采用防火防水接线盒,不应采用普通接线盒接线。
2. 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
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隔。
(2)对于综合管廊大型布线场所,当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布置在同侧时,消防配电线路应敷设在非消防配电线路的下方,并应保持300mm及以上的净间距。
(3)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公共建筑,消防线路布线宜设专用竖井。
(4)线路暗敷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或B1级阻燃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