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含有住宅功能的建筑
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 |
①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
②当为高层建筑时(高层公共建筑),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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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安全出口和硫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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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安全硫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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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2018】 |
①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
②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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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20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硫散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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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分隔单元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一、二级22,三级20,四级15m),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
一、建筑选址
建筑选址主要考虑周围环境、地势条件、风向。
序号 | 考虑因素 | 设置要求 |
1 | 周围环境 | 易燃易爆,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
2 | 地势条件 | 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措施防止液体流散。乙炔站 等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
3 | 风向 |
①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②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 ③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直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二、建筑总平面布局
(一)合理布置建筑
(二)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同一企业内若有不同火危险的生产建筑,则应尽量将火灾危险性相同的或相近的建筑集中布置)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1)防止火灾蔓延
(2)保障灭火救援场地的要求
(3)节约土地资源
(4)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如为储罐、堆场,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算起)。
二、防火间距
(一)厂房的防火间距
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单位:m)
注:厂房之间及其与乙、丙、丁、戊类仓库和民用建筑等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规范的规定,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乙(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宜(不应)小于30m。
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民用建筑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同民建)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的规定减少25%。(同单、多层民建)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二)仓库的防火间距(甲类仓库)
(1)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规范规定减少2m。
(2)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防火间距可以减少,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
(3)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有关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不限,占地面积有要求)。
(三)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 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3)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屋顶无天窗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相邻建筑通过底部的建筑物、连廊或天桥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的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上述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四)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相邻的减免情况
一、布置原则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
(一)设置部位
设备用房 |
设置部位要求 |
锅炉房 变压器室 |
①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②确需贴邻民用建筑时,专业房间的耐火等于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③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
柴油发电机房 |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
消防控制室 |
单独建造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水泵房 |
单独建造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二)设置层数
设备用房 |
设置层数 |
锅炉房 变压器室 |
应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1;-1) |
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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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 发电机房 |
宜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1;-1;-2) |
消防控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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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1;-1) 不应设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的设备用房附近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
水泵房 |
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下 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的楼层内 |
(三)防火分隔
设备用房 |
疏散门【2017】 |
防火分隔 |
防火分隔上的门 |
锅炉房变压器室 |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 |
甲级防火门 |
柴油发电机房 |
--- |
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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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 |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乙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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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房 |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甲级防火门 |
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电梯机房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其他设置要求
设备房 |
其他 |
相关要求 |
锅炉房 柴油发电机房 |
储油间 |
总储存量不应>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锅炉房 变压器室 柴油发电机房 |
消防设施 |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应设置与其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自喷系统时,机房内应设自喷火系统 |
变压器 |
容量 |
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630kVA |
变压器室 |
流散设施 |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
消防水泵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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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应采取防水淹的措施。 |
消防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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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条件不应于扰或影响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
(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2018】
内容 |
要求 |
设置层数 |
宜布在首层或二、三层;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其他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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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² (2)—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当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
(二)电影院、剧场、礼堂
内容 |
宜独立设置,设在其他建筑内的要求 |
总要求 |
宜设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民建内 要求 |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400m² (3)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
(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内容 |
要求 |
设置层数 |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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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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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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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布置在地下或4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200㎡(设自喷也不能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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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 |
2.00h+1.00h+乙级防火门 |
消防设施 |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等 |
(四)商店、展览建筑
内容 |
要求 |
设置层数 |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应在首层或二层(独立设置也不超过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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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应在首层(独立设置也不超过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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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种类 |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
(一)儿童活动场所【2015】
内容 |
要求 |
设置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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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独立设置,不应设置地下、半地下 |
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独立不超3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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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二层(独立不超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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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独立不超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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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 |
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设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单独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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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 |
2.00h+1.00h+乙级防火门 |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
内容 |
要求 |
设置部位 |
宜独立设置,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在建筑的下部 |
设置层数 |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不宜>32m,不应>54m;三级不超2层 |
其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200㎡且使用人数不应>3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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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 |
2.00h+1.00h+乙级防火门 |
(三)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内容 |
要求 |
设置层数 |
不应设置地下、半地下 |
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二层(独立不超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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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独立不超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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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 |
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常开防火门 |
(四)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内容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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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层数 |
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二层 |
独立不超2层 |
设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 |
独立不超层 |
五、住宅建筑及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 |
①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
②当为高层建筑时(高层公共建筑),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2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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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安全出口和硫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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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安全硫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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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2018】 |
①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
②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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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20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硫散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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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分隔单元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有关多层其他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一、二级22,三级20,四级15m),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
六、工业建筑附属用房的布置
内容 |
设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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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宿舍 |
严禁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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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设置 |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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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休息室 |
厂房设置要求: (1)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确需贴邻本厂房时: ①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隔开 ③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仓库设置要求: (1)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且不应贴邻建造 |
(2)丙类厂房内设置: ①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②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安全出口 ③乙级防火门 |
(2)丙、丁类仓房内设置: ①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50h防 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 楼板与厂房隔开 ②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③乙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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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液体 中间储罐 |
①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②容积不应>5m³ 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④房间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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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仓库 |
(1)甲、乙类中间仓库: ①储量不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②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 ③防火墙+1.50h楼板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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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丙类中间仓库:防火墙+1.50h楼板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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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戊类中间仓库:2.00h防火隔墙+1.00h楼板分隔 |
一、建筑选址
建筑选址主要考虑周围环境、地势条件、风向。
序号 | 考虑因素 | 设置要求 |
1 | 周围环境 | 易燃易爆,必须设置在城市的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
2 | 地势条件 | 存放甲、乙、丙类液体的仓库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方,以免火灾对周围环境造成威胁;若布置在地势较高处,则应采取措施防止液体流散。乙快站等企业严禁布置在可能被水淹没的地方。生产和储存爆炸物品的企业应利用地形,选择多面环山、附近没有建筑的地方。 |
3 | 风向 |
①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车间、装置等,宜布置在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②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选择通风良好的地点独立设置。 ③易燃材料的露天堆场直设置在天然水源充足的地方,并宜布置在本单位或本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
一、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
(1)防止火灾蔓延
(2)保障灭火救援场地的要求
(3)节约土地资源
(4)防火间距的计算 (防火间距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水平距离计算,当外墙有凸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如为储罐、堆场,应从储罐外壁或堆场中相邻堆垛外缘算起)。
一、工业建筑的防火间距
(1)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2)甲库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3)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一、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1)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间距不应小于13m;
2)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3)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m;
4)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2)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3)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一)设置部位
设备用房 |
设置部位要求 |
锅炉房 变压器室 |
①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②确需贴邻民用建筑时,专业房间的耐火等于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③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
柴油发电机房 |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
消防控制室 |
单独建造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水泵房 |
单独建造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二)设置层数
设备用房 |
设置层数 |
锅炉房 变压器室 |
应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1;-1) |
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 设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6m;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在地下或半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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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 发电机房 |
宜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1;-1;-2) |
消防控制室
|
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1;-1) 不应设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的设备用房附近 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气线路和管路穿过 |
水泵房 |
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下 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10m的楼层内 |
(三)防火分隔
设备用房 |
疏散门【2017】 |
防火分隔 |
防火分隔上的门 |
锅炉房变压器室 |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 |
甲级防火门 |
柴油发电机房 |
--- |
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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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控制室 |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乙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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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水泵房 |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甲级防火门 |
通风、空调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电梯机房与普通电梯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开,如开门,应设甲级防火门。
(四)其他设置要求
设备房 |
其他 |
相关要求 |
锅炉房 柴油发电机房 |
储油间 |
总储存量不应>1m³,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设置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
锅炉房 变压器室 柴油发电机房 |
消防设施 |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应设置与其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自喷系统时,机房内应设自喷火系统 |
变压器 |
容量 |
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630kVA |
变压器室 |
流散设施 |
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变压器下面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
消防水泵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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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应采取防水淹的措施。 |
消防控制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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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条件不应于扰或影响火灾报警与控制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应敷设或穿过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管线,应采取防水淹、防潮、防啮齿动物等的措施。 |
液化石油气瓶组
检查内容 |
要求 |
燃气调压用房、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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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独立建造 |
不应与居住建筑、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他高层民用建筑贴邻,贴邻其他民用建筑的,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门、窗应向室外开启。瓶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m³,并应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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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 |
(1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2)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偿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
(一)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2018】
内容 |
要求 |
设置层数 |
宜布在首层或二、三层;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当必须设在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
其他楼层
|
(1)—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² (2)—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当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 |
(二)电影院、剧场、礼堂
内容 |
宜独立设置,设在其他建筑内的要求 |
总要求 |
宜设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确需设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
民建内 要求 |
(1)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400m² (3)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设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
(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内容 |
要求 |
设置层数 |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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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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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1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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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布置在地下或4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200㎡(设自喷也不能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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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 |
2.00h+1.00h+乙级防火门 |
消防设施 |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及防排烟设施等 |
(四)商店、展览建筑
内容 |
要求 |
设置层数 |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应在首层或二层(独立设置也不超过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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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应在首层(独立设置也不超过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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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种类 |
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
(五)儿童活动场所【2015】
内容 |
要求 |
设置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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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独立设置,不应设置地下、半地下 |
设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二层、三层(独立不超3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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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二层(独立不超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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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独立不超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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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出口 |
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设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单独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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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 |
2.00h+1.00h+乙级防火门 |
(六)老年人照料设施
内容 |
要求 |
设置部位 |
宜独立设置,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在建筑的下部 |
设置层数 |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不宜>32m,不应>54m;三级不超2层 |
其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200㎡且使用人数不应>30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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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 |
2.00h+1.00h+乙级防火门 |
(七)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内容 |
要求 |
设置层数 |
不应设置地下、半地下 |
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二层(独立不超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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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独立不超1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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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分隔 |
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常开防火门 |
(八)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内容 |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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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层数 |
设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首层、二层 |
独立不超2层 |
设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 |
独立不超层 |
工业建筑附属用房的布置
设置要求如下:
内容 |
设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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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宿舍 |
严禁设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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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设置 |
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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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 休息室 |
厂房设置要求: (1)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确需贴邻本厂房时: ①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隔开 ③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仓库设置要求: (1)甲乙类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休息室,且不应贴邻建造 |
(2)丙类厂房内设置: ①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 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隔开 ②并应至少设置一个独立安全出口 ③乙级防火门 |
(2)丙、丁类仓房内设置: ①应采用耐火等级不低于2.50h防 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 楼板与厂房隔开 ②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③乙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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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液体 中间储罐 |
①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②容积不应>5m³ ③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④房间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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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仓库 |
(1)甲、乙类中间仓库: ①储量不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②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 ③防火墙+1.50h楼板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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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丙类中间仓库:防火墙+1.50h楼板分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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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丁戊类中间仓库:2.00h防火隔墙+1.00h楼板分隔 |
一、布置原则
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经营、存放或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民用建筑内除可设置为满足建筑使用功能的附属库房外,不应设置生产场所或其他库房,不应与工业建筑组合建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