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关于%比的重要考点串联汇总PART 01
百分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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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气体灭火系统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2)干粉储存容器要求实际充装量不得小于设计充装量,也不得超过设计充装量的3%。 |
5% |
(1)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表的规定减少25%。(同单、多层民建)。 (2)气动驱动装置储存容器内气体压力不低于设计压力,且不得超过设计压力的5%。 (3)IG541和高压CO2气体灭火系统应采用充装的灭火剂进行模拟喷气试验,试验采用的容器数量应为设计用量所需容器总数的5%,且不少于1个。 (4)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应至少安装一只点型探测器。 (5)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 ,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线路压降超过5%时由现场提供。 |
10% |
(1)当顶棚或墙面局部采用多孔或泡沫状塑料时,厚度应≤15mm面积应≤该房间顶棚或墙面面积的10%。 (2)图书/档案/票据/文物资料库等,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3)当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损失量达到其初始充装的10%时,应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并及时补充。 (4)采用机械排烟方式,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5)低压CO2气体灭火系统应采用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模拟喷气试验,试验要选定输送管道最长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进行,喷放量不应小于设计用量的10%。 (6)储存容器中充装的二氧化碳质量损失大于10%时,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检漏装置应正确报警。 (7)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 每一总线回路连接的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8)消防联动控制器: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9)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且不少于50只的备品(新规范现在修正为1%)。 (10)应选取送风系统末端所对应的送风最不利的三个连续楼层模拟起火层,及其上下层,封闭避难层(间)仅需选取本层,调试送风系统使上述楼层的楼梯间、前室及封闭避难层(间)风压值及疏散门的门洞断面风速值与设计值的偏差不大于10%。 (11)开启任一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口,风机启动后测试排烟口处的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12)设有补风系统的场所,还应测试补风口风速,风速、风量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偏差不大于设计值的10%。 (13)排烟窗的温控释放装置,排烟防火阀的易熔断片应有10%的备用件,且不少于10只。 |
20% |
(1)卤代烷灭火系统模拟喷气试验不应采用卤代烷灭火剂,宜采用氮气进行。氮气储存容器与被实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用的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结构、型号、规格应相同;链接与控制方式要一致,充装压力相等,氮气储存容器数不应小于灭火剂储存容器数的20%,且不少于1个。 (2)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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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窗的水平距离≤30m,当公共建筑室内高度超过6.00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 (2)当排烟阀(口)设在吊顶内,并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封闭式吊顶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1.50m/s;非封闭吊顶的开孔率≥吊顶净面积的25%,且应均匀布置。 (3)步行街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开口的有效面积≥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 。 (4)下沉式广场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 ,开口高度≥1.0m ;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60%百叶通风口面积。 (5)两座丙、丁、戊类厂房(单多层民用建筑)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墙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 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各≤该外墙面积的5%,其防火间距减少25% 。 (6)采用无线通信方式时,通信模块的间距≤额定通信距离的75%,模块应设置在明显部位且有明显标志。 (7)民用建筑内疏散距离当该场所全部设置自喷系统时,可增25%。 (8)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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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处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不能大于本防火分区总宽度的30%。 (2)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规定值的30%确定。 (3)在装有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表的1.3倍确定(增加30%)。 (4)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按表的1.3倍确定;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表的作用面积(增加30%)。 (5)歌舞娱乐、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灭火器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在计算结果的基础上增加30% 。 (6)当扑救固体深位火灾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7min,并在2min内使二氧化碳浓度达到30% 。 (7)模拟喷放试验采用干粉灭火剂和自动启动方式,干粉用量不少于设计用量的30%。 (8)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1)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下方。 2)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上方。 3)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设置部位应根据实际试验结果确定。 4)探测器设置在吊顶上方且火警确认灯无法观察到时,应在吊顶下方设置火警确认灯5)地铁站台等有活塞风影响场所,比例为30%-70%时,宜同时设置在吊顶上方和下方。 (9)当排烟系统采用无机玻璃风管时,应每年对该风管进行检查,检查面积应不小于风管面积的30%。 (10)人防工程中,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宽度之和,不小于规范规定的安全出口总宽度的70%(减少30%)。 |
34% |
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
37% |
步行街两侧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 。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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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井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50% 。 (2)柴油机消防水泵的供油箱应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确定,且油箱最小有效容积应按 1.5L/kW 配置,柴油机消防水泵油箱内储存的燃料不应小于50%的储量。 (3)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水池储存室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确有困难,且火灾时补水可靠时,其总有效容积≥室内消防水量的50%。 (4)建筑内设有自动喷水、水喷雾、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可按3.5.2减少50%,但≥10L/s。 (5)消防给水管网防晃支架的强度,应满足管道、配件及管内水的自重+50%的水平方向推力时不损坏或不产生永久变形。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货架储物仓库应采用钢制货架并用通透性层板,层板通透部分的面积不应小于层板总面积的50%;当采用木制货架及采用封闭层板货架的仓库,应按堆垛储物仓库设计。 (7)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高层建筑,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楼梯间多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50%。 (8)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量≥排烟量的 50%。 (9)建筑面积≤5000㎡的人防工程,其消防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宜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50%。 |
70% |
通透性吊顶场所洒水喷头的布置:当通透面积占吊顶面积的比例大于70%时,喷头应设置在吊顶的上方。 |
120% |
(1)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120%。 (2)水泵出水管超压泄压阀的泄压值不应小于设计扬程的120%。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宜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120% 。 |
150% |
(1)消防水泵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2)减压阀应根据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压力选择,且设计流量应在减压阀流量压力特性曲线的有效段内,并校核在150%设计流量时,减压阀的出口动压不应小于设计值的65%。 (3)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设计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0m,且海拔高度每增加300m,深井泵的最低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0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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