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灭火器维修与报废条件分别有哪些标准? 灭火器使用一定年限后,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要对照灭火器生产企业随灭火器提供的维修手册,对照检查灭火器使用情况,符合报修条件和维修年限的,向具有法定资质的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符合报废条件、报废年限的,采购符合要求的灭火器进行等效更换。
(一)灭火器维修
灭火器维修是指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而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再充装和必要的部件更换等工作。灭火器产品出厂时,生产企业附送的灭火器维修手册,用于指导社会单位、维修企业的灭火器报修、维修工作。
1.维修手册的主要内容
灭火器生产企业的维修手册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必要的说明、警告和提示。
2)灭火器维修企业具备的条件和维修设备的要求、说明。
3)灭火器维修建议。
4)灭火器易损零部件的名称、数量。
5)关键零部件说明。
对装有压力指示器的灭火器,注明其压力指示器不能作为充装压力时的计量工具;高压气瓶充装作业,强调必须使用调压阀。
2.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
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达到灭火器维修年限,或者符合其他报修条件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修。
使用达到下列规定年限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需要分批次向灭火器维修企业送修。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3.维修标识和维修记录
经维修合格的灭火器及其储气瓶上需要粘贴维修标识,并由维修单位进行维修记录。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根据维修合格证信息对灭火器进行日常检查、定期送修和报废更换。
(1)维修标识。每具灭火器维修后,经维修出厂检验合格,维修人员在灭火器筒体上粘贴维修合格证,其内容、格式和尺寸如图3.10.1所示。
维修合格证外围边框为红色实线,宽0.6mm,内框线为黑色实线,宽0.2mm;“灭火器维修合格证”、“维修单位名称”,其字样高为5mm,其余文字字样高为4mm,文字均为黑色黑体字。
维修合格证采用不加热的方法固定在灭火器的简体上,不得覆盖生产厂铭牌。当将其从灭火器的筒体拆除时,标识能够自行破损。
储气瓶维修后粘有独立的维修标识,且不得采用钢字打造的永久性标识。其标识标明储气瓶的总重量和驱动气体充装量,以及维修单位名称、充气时间。
(2)维修记录。维修单位需要在维修记录中对维修和再充装的灭火器进行逐具编号,按照编号记录维修和再充装信息,确保维修和再充装灭火器的可追溯性。
维修记录主要包括使用单位、制造商名称、出厂时间、型号规格、维修编号、检验项目及检验数据、配件更换情况、维修后总质量、钢瓶序列号、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内容。
(二)灭火器报废
灭火器报废分为4种情形:一是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二是达到报废年限的灭火器;三是使用中出现严重损伤或者重大缺陷的灭火器;四是维修时发现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灭火器报废后,建筑使用管理单位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对灭火器进行更换。
1.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下列类型的灭火器,有的因灭火剂具有强腐蚀性、毒性,有的因操作需要倒置,使用时对操作人员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已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一经发现均予以报废处理。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
6)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灭火器,经检查发现予以报废。
2.灭火器报废年限
手提式、推车式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者超过下列规定期限的,均予以报废处理。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3.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灭火器存在下列情性之一的,予以报废处理: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简体总面积的1/3,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者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等缺陷的。
4)筒体存在平底等不合理结构的。
5)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包括铭牌脱落,或者铭牌上的生产厂名称模糊不清,或者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7)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8)被火烧过的。
符合报废规定的灭火器,在确认灭火器内部无压力后,对灭火器筒体、储气瓶进行打孔、压扁、锯切等报废处理,并逐具记录其报废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