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总则
建筑消防设施均属于质量检测检验范围,除外观检查为全检外,安装质量检查不低于50%(仅限于竣工检验);功能检测比例按下列条文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不低于30%;首次检测、检验不合格部分,复检时加倍抽检。
12.2 抽样比例、数量及方法
12.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控制装置。
12.2.1.1 集中报警控制器:均应检测。
12.2.1.2 区域报警控制器和显示器:少于5台全检;大于5台抽检50%,但不少于5台。
12.2.1.3 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感烟、感温、火焰和可燃气体等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分别按比例进行功能抽检,少于100只,抽检20只;大于100只,抽检10%,但不少于20只。
12.2.2 火灾事故广播、消防通讯、消防电梯。
12.2.2.1 电话插孔:同手动报警按钮。
12.2.2.2 与设备间通话,均应检验。
12.2.2.3 消防广播,按每层抽检不少于10%,但最少不少于1处。
12.2.2.4 消防电梯全检。
12.2.3 灭火系统控制装置。
12.2.3.1 末端试水装置:少于5个全检,大于5个抽检20%,但不少于5个。
12.2.3.2 水流指示器:少于5个全检,大于5个抽检20%,但不少于5个。
12.2.3.3 室内消火栓箱启泵按钮:少于10个全检;大于10个抽检20%,但不少于10个。
12.2.3.4 卤代烷和C02:按一组钢瓶少于10只全检;大于10只抽检20%,但不少于10只。
12.2.4 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控制装置。
12.2.4.1 应急灯和疏散指示灯:按防火分区各拙检20%。
12.2.5 消防配电柜
12.2.5.1消防配电柜:均应检测。
12.2.6 防排烟控制装置。
12.2.6.1 防排烟设备(包括风机和防火阀):少于5个全检;大于5个抽检20%,但不少于5个。
12.2.6.2 防排烟阀(包括正压送风口):按每个防火分区抽检一处。
12.2.7 防火门、防火卷南控制装置。
12.2.7.1 防火门、防火卷帘:少于5橙全检;大于5樘抽检20%,但不少于5樘。
12.3 按类别项目判定原则
12.3.1 实际检验的项目,在开通、联动等功能正常的前提下,A类项目的检验合格率100%;B类项目的检验合格率不小于93%;C类项目的检验合格率不小于80%,判定为合格。
12.3.2 实际检验的项目,A类项目的检验合格率小于100%;B类项目的检验合格率小于93%;C类项目的检验合格率小于80%有其中之—者,判定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