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检测结果处理
13.1 检测结果的处理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收集和记录:
a)受检单位向检测单位提供的原始施工记录资料;
b)现场检测记录,测试项目、部位、结果异常缺陷隐患部位,装置现场;
c)使用测量仪器、仪表、设备的型号、编号及其鉴定证书,环境温度、湿度、操作人员等。
13.2 检测完毕后及时向受检单位提供检测报告和消防系统、装置评价判定,其内容还应包括系统装置、设备存在的问题、部位等,作为受检单位对受检系统装置、设备整改或报废的技术依据,并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13.3 所有消防设施检测数据由检测单位按地市、单位、时间顺序建档管理或建数据库,现场记录保存期限3年,其它数据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