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避难疏散设施
一、避难层(间)
(一)检查内容
1.设置位置
考虑到目前国内主要配备的50m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避难层的设置数量应保证: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大于50m,且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45m。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2.可供避难的面积
避难层的净面积应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通常按5.00人/m2计算。
3.疏散楼梯
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使需要避难的人员不会错过避难层。需要注意的是:避难人员不一定要经过避难区才能上下。
4.消防设施
避难层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消火栓和消防卷盘、防烟设施。
5.使用功能
一座建筑是否需要设置避难层还是避难间,主要根据该建筑的不同高度段内需要避难的人数及所需避难面积确定。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了解建筑高度、避难层设置楼层后开展现场检查。测量可供避难的使用面积,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值的5%;对消防设施的检查具体方法见本书第三篇。
二、病房楼的避难闻
(一)检查内容
1.设置位置
避难间位置靠近楼梯间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得超过2个。
2.可供避难的面积
避难间的净面积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m2确定。
3.消防设施
避难间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避难间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以及防烟设施。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了解建筑高度、病房楼内各层避难闻的设置位置后开展现场检查。核查防火门质量合格证明文件、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要求的检验报告和消防设计文件的一致性;测量可供避难的使用面积,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值的5%;对消防设施的检查具体方法见本书第三篇。
三、下沉式广场
(一)检查内容
1.广场的开敞区域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供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得小于169m2。
2.广场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
为保证人员逃生需要,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不得少于1部。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该区域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要均匀布置,使人员的疏散距离尽量短。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得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广场防风雨棚的设置
防风雨棚不得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要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得小于室外开敞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得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设置。
4.使用功能
作为人员疏散区域的下沉广场,不得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和用于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二)检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和建筑地下各层平面图,了解下沉广场设置位置及其所起的作用后开展现场检查。实地测量可供疏散的净面积、直通地面疏散楼梯的净宽度时,测量值的允许负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值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