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适用范围
1.适用范围: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液体火灾;带电电气火灾设备的火灾。
2.不适用范围:可燃气体火灾;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选型
1.液压站、配电室、电缆隧道、电缆夹层、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文物库以及密集柜存储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宜选择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2.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润滑油站和燃油锅炉房、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宜采用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3.采用非密集柜储存的图书库、资料库和档案库,可选择闭式系统。
4.系统宜采用泵组式系统。难以设置泵房或消防供电不能满足系统工作要求的场所,可选择瓶组系统,但闭式系统不应采用瓶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