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1.喷头的最低设计工作压力不应小于1.20 MPa。
2.闭式系统的设计参数
1)闭式系统的作用面积不宜小于140m2,每套泵组所带喷头数量不应超过100只。
2)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宜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结果确定。
3)当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时,闭式系统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按下表的规定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的布置间距。当喷头的设计工作压力小于10MPa时,应经试验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
闭式系统的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和安装高度
应用场所 |
喷头的安装高度(m) | 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 [L/(min·m2)] |
喷头的布置间距(m) |
采用非密集柜储存的图书 | >3.0且≤5.0 | 3.0 |
|
库、资料库、档案库 |
≤3.0 |
2.0 | >2.0且≤3.0 |
3.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1)设计参数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喷雾强度、喷头的布置间距、安装高度和工作压力,宜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结果确定,也可根据喷头的安装高度下表的规定确定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和喷头的布置间距。当喷头的实际安装高度介于下表中规定的高度值之间时,系统的最小喷雾强度应取较高安装高度时的规定值。
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喷头工作压力、安装高度、喷雾强度和喷头布置间距
应用场所
| 喷头的工作压力 (MPa) | 喷头的安装高度 (m) | 系统的最小 喷雾强度 [L/(min·m2)] | 喷头的最大布 置间距(m) | |
油浸变压器室,液压站,润滑 油站,柴油发电机室,燃油锅 炉房等 |
|
≤7.5 |
2.0 |
| |
电缆隧道,电缆夹层 | >1.2且≤3.5 |
≤5.0 |
2.0 | 2.5 | |
文物库、以密集柜存储的图书 库、资料库、档案库 |
≤3.0 |
0.9 | |||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室等 |
| ≤7.5 | 1.2 |
| |
液压站,柴油发电机室,燃油 锅炉房等 |
≤5.0 |
1.0 | |||
| ≥10 | >3.0且≤5.0 | 2.0 | ||
电缆隧道,电缆夹层 |
≤3.0 |
1.0 |
3.0 | ||
文物库、以密集柜存储的图书 | >3.0且≤5.0 | 2.0 | |||
库、资料库、档案库 | ≤3.0 | 1.0 | |||
电子信息系 | 主机工作空间 |
| ≤3.0 | 0.7 | |
统机房、通 信机房 |
地板夹层 |
≤0.5 |
0.3 |
2)防护区数量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始系统,其防护区数量不应大于3个。
3)防护区容积
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其单个防护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大于3000m3,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3。当超过单个防护区最大容积时,宜将该防护区分成多个防护区进行保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各分区的容积,对于泵组系统不宜超过3000m3,对于瓶组系统不宜超过260m3。
②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相同或相近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可根据其中容积最大分区的参数确定。
③当各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存在较大差异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分别按各自分区的参数确定。
④当设计参数与上表不相符合时,应经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确定。
4.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
1)保护面积
①对于外形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该保护对象的外表面面积。
②对于外形不规则的保护对象,应为包容该保护对象的最小规则形体的外表面面积。
③对于可能发生可燃液体流淌火或喷射火的保护对象,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包括可燃液体流淌火或喷射火可能影响到的区域的水平投影面积。
2)保护存在可燃液体场所的设计参数
局部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保护存在可燃液体火灾的场所时,系统的设计参数应根据国家授权的认证检验机构认证检验时获得的试验数据确定,且不应超出试验限定的条件。
5.系统设计响应时间
开式系统的设计响应时间不应大于30s。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的开式系统,当采用瓶组系统且在同一防护区内使用多组瓶组时,各瓶组应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应大于2s。
6.系统持续喷雾时间
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保护对象 | 设计持续喷雾时间(min) |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 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 |
30 |
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 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 |
20 |
厨房烹饪设备、排烟罩、排烟管道 | 持续喷雾时间15s,冷却时间15min |
注:对于瓶组式系统,系统的设计持续喷雾时间可按其实体火灾模拟试验灭火时间的2倍确定,且不宜小于1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