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及储存间验收
1)验收内容
①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可燃物种类与数量,防护区封闭结构等。
②安全设施(疏散通道、应急照明、标志指示、声光报警、通风排气、安全泄压等应符合有关规定)。
⑨干粉储存装置专用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火灾报警控制电源等。
④火灾报警控制系统及联动设备。
2)验收方法:观察检查、功能检查或核对设计要求。
3)合格判定标准
①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设置条件符合设计要求。
②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防护区内和人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入口处的安全标志及干粉灭火剂喷放指示门灯、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和门窗设有密封条的防护区的泄压装置符合设计要求。
⑨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符合设计要求。
系统功能性验收
系统功能验收包括进行模拟启动试验验收、模拟喷放试验验收和模拟主、备用电源切换试验,其试验方法和判定标准与系统功能测试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