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要求
1.全淹没系统
全淹没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宜由试验确定,也可采用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
2.局部应用系统、移动式
1)对于A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覆盖保护对象的时间不应大于2min。
②覆盖保护对象最高点的厚度宜由试验确定,也可按相应的规定执行。
③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12min。
2)对于流散B类火灾场所或面积不大于100m2的流淌B类火灾场所,局部应用系统或移动式系统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与连续供给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沸点不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大于4L/(min·m2)。
②室内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0min。
⑨室外场所的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15min。
④水溶性液体、沸点低于45℃的非水溶性液体,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适用性及其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由试验确定。
3.油罐固定式系统
1)系统扑救一次火灾的泡沫混合液设计用量,应按罐内用量、该罐辅助泡沫枪用量、管道剩余量三者之和最大的油罐确定。
2)系统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不应小于4L/(min·m2),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30min·3)设置固定式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油罐区,宜设置低倍数泡沫枪;当设置中倍数泡
沫枪时,其数量与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油罐直径(m) | 泡沫枪流量(L/s) | 泡沫枪数量(支) | 连续供给时间(min) |
≤10 | 3 | 1 | 10 |
>10~20 | 3 | l | 20 |
>20~30 | 3 | 2 | 20 |
>30~40 | 3 | 2 | 30 |
>40 | 3 | 3 | 30 |
4)固定顶油罐与内浮顶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泡沫产生器与管道布置,当中倍数泡沫产生器设置数量大于或等于3个时,可每两个产生器共享1根管道引至防火堤外。油罐中倍数泡沫灭火剂应采用特制8%型蛋白泡沫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