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排烟系统适用范围
1)防烟设施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②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③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①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②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2)排烟设施
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①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②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生产车间。
⑨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④高度大于32m的高层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仓库)内长度大予40m的疏散走道。
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①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1OOms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②中庭。
③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OO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④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⑤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