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
1)排烟窗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当设置在外墙上时,排烟窗应在储烟仓以内或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并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
当房间高度小于3.00m时,排烟口的下缘应在离顶棚面80cm以内。
当房间高度在3.00~4.00m时,排烟口下缘应在离地板面2.10m以上部位。
而当房间高度大于4.00m时,排烟口下缘在房间总高度一半以上即可。
②宜分散均匀布置,每组排烟窗的长度不宜大于3.00m。
③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排烟窗之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④自动排烟窗附近应同时设置便于操作的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装置距地面高度宜1.30~1.50m。
⑤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物,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m2时,除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外,其余仍按上述要求执行。
⑥室内或走道的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窗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高度超过6.00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可增加25%。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
2)排烟窗的有效面积应经计算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①当窗的开启角度大于700时,可认为已经基本开直,排烟有效面积可认为与窗面积相等。对于悬窗,应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对于侧推窗,应按垂直投影面积计算。
②当采用百叶窗时,窗的有效面积为窗的净面积乘以遮挡系数,根据工程实际经验,当采用防雨百叶时系数取0.6,当采用一般百叶时系数取0.8。
③当屋顶采用顶升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洞的周长一半与窗顶升净空高的乘积计算,但最大不超过窗洞面积;当外墙采用顶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洞宽度与窗净顶出开度的乘积计算,但最大不超过窗洞面积。
3)当公共建筑中的营业厅、展览厅、观众厅、多功能厅及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以及类似建筑中高度超过9m的中庭等公共场所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
①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自动排烟窗。
②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应设置集中控制的手动排烟窗。
③常开排烟口。
4)厂房、仓库的外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侧窗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设置。
②顶窗应在屋面均匀设詈日官采用自动控制;屋面斜度小于等于12°,每2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顶窗;屋面斜度大于12°,每400m2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顶窗。
5)除洁净厂房外,设置自燃排烟或机械排烟系统的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塑料、木器加工储存等丙类工业建筑,尚宜或可在屋面上设置可熔性采光带(窗),其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货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10%。
②其他建筑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5%。
③可熔性采光带(窗)按其实际面积计算。
6)采用可开启外窗进行自然排烟时,厂房、仓库的可开启外窗的排烟面积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使用自动排烟窗时,厂房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2%,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1.0倍。
②使用手动排烟窗时,厂房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0%,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1.0倍。
注: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排烟面积可减半。
7)仅采用固定采光带(窗)进行自然排烟时,固定采光带(窗)的面积应达到第6)条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
8)同时设置可开启外窗和固定采光带(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当设置自动排烟窗时,自动排烟窗的面积与40%的固定采光带(窗)的面积之和应达到第6)条规定所需的排烟面积要求。
②当设置手动排烟窗时,手动排烟窗的面积与60%的固定采光带(窗)的面积之和应按厂房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排烟区域建筑面积的3%,仓库的排烟面积应增加1.0倍来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