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1.灭火器报修条件及维修年限
报修条件 | 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达到灭火器维修年限,或者符合其 他报修条件的灭火器,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及时按照规定程序报修 |
维修年限 | 1.手提式、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1年 2.手提式、推车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 |
维修要求 |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计算单元配置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 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
2.灭火器报废
列入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的灭火器 |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1211灭火器、1301灭火器 6.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
灭火器报废年限 |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
存在严重损伤、缺陷的灭火器 | 1.筒体严重锈蚀(漆皮大面积脱落,锈蚀面积大于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表面产生凹坑者)或者连接部位、筒底严重锈蚀的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的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等缺陷的 4.筒体存在平底等不合理结构的 5.手提式灭火器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的(包括铭牌脱落,或者铭牌上的生产厂名称模糊不清,或者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的) 7.筒体、器头有锡焊、铜焊或者补缀等修补痕迹的 8.被火烧过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