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供电和火灾报警设置场所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织物的库房,占地面积超过500 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1000m2的卷烟库房。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等厂房。
4)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m2的商店、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
5)图书、文物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6)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楼、电信楼,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救灾指挥调度等建筑。
7)特等、甲等剧院或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其它等级的剧院、电影院,座位数超过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
8)老年人建筑、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旅馆建筑、疗养院的病房楼、儿童活动场所和大于等于200床位的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手术部等。
9)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10)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建筑的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1)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