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控制室的建筑防火设计
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或设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设施的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的靠外墙部位,亦可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一层,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4)消防控制室内严禁有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
5)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2.消防控制室的一般要求
1)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装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装置、消防电源监控器等设备,或具有相应功能的组合设备。
2)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规定的建筑物内设置的全部消防系统,及相关设备的动态信息和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并应为远程监控系统预留接口,同时应具有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3)消防控制室应设有用于火灾报警的外线电话。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4)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主消防控制室和分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应对系统内共用的消防设备进行控制,并显示其状态信息;主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应能显示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的状态信息,并可对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及其控制的消防系统和设备进行控制;各分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设备之间可以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5)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为符合国家市场准人制度的产品。消防控制室的设计、建设和运行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消防设备组成系统时,各设备之间应满足系统兼容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