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调试要求
切断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回路与控制器相连接后,接通电源。按现行国家标准《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l6808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控制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3、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并应记录报警时间;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4、消音和复位功能。
5、控制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时,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6、高限报警或低、高两段报警功能。
7、报警设定值的显示功能。
8、控制器最大负载功能,使至少4只可燃气体探测器同时处于报警状态(探测器总数少于4只时,使所有探测器均处于报警状态)。
9、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并在备电工作状态下重复本条第8款的检查。
10、依次将其他回路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相连接重复本条第2—8款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