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器调试要求
切断监控设备的所有外部控制连线,将任一备调总线回路的电气火灾探测器与电气火灾监控器相连,接通电源。按现行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GB14287.1的有关要求,采用观察、仪表测量等方法逐个对电气火灾监控器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电气火灾监控器应满足标准要求:
1)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使监控器与探测器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监控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短路时发出报警信号除外);在故障状态下,使任一非故障部位的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控制器应在1min内发出报警信号;再使其它探测器发出报警信号,检查监控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3)检查消音和复位功能。
4)使监控器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监控器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5)检查屏蔽功能。
6)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7)检查监控器特有的其它功能。
8)依次将其他备调回路与监控器相连接,重复本条第2—5款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