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一般要求
1.消防应急照明的设置场所
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2.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3.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
1)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lx。
2)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1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lx。
3)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1x。
4.系统的设置部位
1)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2)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②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5.系统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5h。
2)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3)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6.应急转换时间
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1.5s,其它场所的应急转换时间不应大于5s。
7.蓄电池组初装容量
100m及以下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90min;100m以上建筑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180min;避难层的初始放电时间不小于540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