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
《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种类严格加以限制的同时,又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各自的行政处罚设定权予以明确的规定。除此之外,任何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权利保障原则。在行政处罚的实施中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保障,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申请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要求行政赔偿的权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一事不再罚原则。
4、行政处罚的程序
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当场作出的对公民处以警告或较少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般程序(受案、调查取证、告知、听取申辩和质证、决定):适用于听证作为其中可能经历的一个阶段,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 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5、违法处罚的法律责任
对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人员追究法律责任。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程度,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