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防爆
一、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1.空气调节系统的选择
对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的丙类厂房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经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甲、乙类厂房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对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2.管道的敷设
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
3.通风设备的选择
对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选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对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其事故排风量是否满足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正常为6)。
4.除尘器、过滤器的设置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5.接地装置的设置
对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以及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机械通风设施,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二、供暖系统
1.供暖方式的选择
对一些容易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常见容易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厂房主要有: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虽然采暖温度不高,也可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例如,二硫化碳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和爆炸的厂房,例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的厂房。
3)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例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释放出的可燃气体等。
2.供暖管道的敷设
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检查是否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同时,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保持的距离应满足以下要求:当温度大于100℃时,此距离不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温度不大于100℃时,此距离不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3.供暖管道和设备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
4.散热器表面的温度
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的平均温度不得超过82.5℃。输煤廊的散热器的表面平均温度不得超过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