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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楼梯间自然防烟: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屋顶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 | |
2㎡ | 楼梯间自然防烟: 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 。 | |
2㎡/3㎡ | 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
楼梯间可不设置: | |
50㎡ |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 |
200m㎡ | 当房间面积不大于200㎡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
500m㎡ |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
1.5m | 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
2m |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 |
3m | 当自然排烟口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 |
5m | 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
6m |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 |
9m | 挡烟设施: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
20m |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
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屋顶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少于层高的1/2。 | |
30m |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 |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 |
30m/60m | 仅前室机械加压 |
24m/36m/ | H≤3m,防烟分区长边不应大于24m,最大允许面积为500㎡; |
50m/100m |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
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 |
1% | 避难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
2% |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 。 |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h·m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的2%。 | |
设置在屋顶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 | |
5% | 中庭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
10% /20% |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
25% | 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
50% | 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
0.50h/1.00h | ①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1.50h | 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对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的,参照防火分区对楼板的要求,规定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
2.0h/1.5h | 机房(送风机/排风机/补风机)+甲级防火门。 |
1.5m/s |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
7m/s | 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
10m/s | 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
10m/s | 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
20m/s | 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 |
13000m³/h |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 |
15000m³/h |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h。 |
40000m³/h | 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³/h。 |
107000m³/h | 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排烟量不应小于107000m³/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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