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与厂房之间/民建与民建之间防火间距可减少特殊情况(一)
工业建筑(厂房) | 民用建筑 | ||||
防火间距 | 建筑1 | 建筑2 | 防火间距 | 建筑1 | 建筑2 |
按表 | ①丙丁戊 | ①丙丁戊 | 按表 | ①单多层 | ①单多层 |
不限 | 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 无要求,甲甲4m | 不限 | 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 无要求 |
/ | / | / | 不限 | 较高一面高出相邻较低一座屋面15m及以下范围的外墙为防火墙; | 较低的为一二级 |
不限 | ①等高均为一二级; | 等高均为一二级 | 不限 | ②等高均为一二级; | 等高均为一二级 |
甲乙6m | 两座建筑不等高均为一二级 | ①较低外墙防火墙 | 3.5m | 无要求 | ①较低外墙防火墙 |
甲乙6m | ①不等高均为一二级 | 两座建筑均一二级 | 3.5m | 较高一面高出15m内开口部位甲级防火门窗防火分隔水幕、防火卷帘等分隔 | ①较低建筑一二级 |
备注 | 厂房之间,除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外,相邻两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二级。 | 备注 | 民建之间,除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外,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均应为一、二级。 |
仓库与仓库之间防火间距可减少特殊情况(二)
防火间距 | 特殊情形 |
不限 | 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有关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不限,占地面积有要求)。 |
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有关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不限,占地面积有要求)。 | |
6m |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防火间距可以减少,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 |
4m |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防火间距可以减少,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 |
工业建筑与民用建筑相邻防火间距可减少的特殊情况(三)
丙、丁、戊厂房与民建 | 丁、戊、仓库与民建 | ||
不限 | 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不限 | 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比相邻较低一座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比相邻较低一座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 ||
4m |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 4m | 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h |
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 | 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 |
/记忆方法/
分项 | 相关类容 |
大前提 | 只有丙、丁、戊类厂房与民建之间符合一定的条件时,才可以减免,甲、乙类厂房与民用建筑则不行。 |
只有丁、戊类仓库与民建之间符合一定的条件时,才可以减免,甲、乙、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则不行。 | |
两相邻建筑均为一二级 | |
情形 | 4种情形:二四二不限 |
特殊 | 不限情形:防火墙均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其他情形为防火墙即可。 |
注: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即使符合有关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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