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分类中部分概念误区纠正
“商住楼”很多同学不清楚这个词代表的意义。这个名词出自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解释为: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但是由于此规范已经废止,现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不再有商住楼这个概念,关于民用建筑的分类里只有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因此商住楼不再是规范用语,而只能作为一种使用性质的口头形容词。商住楼里的这个“商”,一定不是指商业服务网点,如果做题的时候遇到商住楼这个用法,那么可以肯定这个建筑是属于公共建筑,而不属于住宅建筑。
什么是商业服务网点?这里有哪些需要注意的误区?
商业服务网点的解释为: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需要注意的是:能称之为商业服务网点的,该建筑一定是整体为住宅建筑,否则在公共建筑中及时其他各项设置指标均满足要求也不可以称之为商业服务网点。其次,其设置位置只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仅在首层设置,另一种是在首层和第二层设置。不存在首层不设置而仅设置在第二层的情况。而且每个分隔单元面积最大不能超过300平米,当首层和二层同时设置时,首层加二层的建筑面积总共不能超过300平米。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组合建造的建筑,防火设计有哪些要求?
生活中这种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还是普遍存在的。这种住宅与非住宅的组合建筑的防火设计也是考试的重点与存疑点,下面针对这两个概念设置为大家进行讲解。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高层公共建筑),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低于2.00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规定: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那这样一条规定对于我们考试和实际设计中都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呢?
本条中的“建筑的总高度”,很好理解,就是整个建筑的建筑高度,即为无放宽要求的高度。“各自的建筑高度”,这里需要注意,比如,住宅建筑在上层,下层为非住宅建筑。则“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指:非住宅建筑高度为室外设计地面到非住宅部分楼板的高度;而住宅建筑的高度同样也是从室外设计地面算起到住宅部分楼板的高度,不可以只计算从非住宅部分楼板到住宅部分楼板的高度。
那这样的规定对于住宅与非住宅各自有什么好处呢?
我们可以把这个规定看作是一种放宽处理,当除住宅外的其他部分的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时,其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按单多层的规定设计(俗称3独立),单多层的设计标准和高层设计标注那显然是放宽了很多。而住宅部分也是放宽处理的,虽然高度上是没有太大变化,但是直接从使用性质根本上将其进行了放宽。虽然整体是公共建筑,但是在设计时一些指标却可以按照住宅建筑来设计,显然住宅建筑的设计要宽松很多。比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住宅建筑,《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中的规定为: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建筑规定为: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由此可见,根据此条规范的规定,在实际设计中即保证了消防安全的同时也大大降低建设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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