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火要求 | 相关内容 |
耐火等级 | 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
防火间距 | 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 |
防火分隔 |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 |
安全疏散 | 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7.5m。 |
装修材料 |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
排烟设施 |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 |
其他消防设施 |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步行街内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归纳总结记忆小结
部位和实施 | 防火设计要求 | 具体要求 |
两侧建筑 | 耐火等级 | 不应低于二级 |
防火间距 | ≥9m | |
回廊/挑檐 | ≥1.2m | |
疏散楼梯 | 靠外墙并直通室外(步行街) | |
两侧商铺 | 每间面积 | ≤300㎡ |
商铺之间分隔 | ≥2.00h | |
相邻商铺面向步行街一侧 | 1.0m+1.00h实体墙 | |
回廊和链接天桥 | 开口面积≥地面面积*37% | |
端部 | 不宜封闭 | 确需封闭时,可开启门窗面积≥该墙外墙面积*1/2 |
顶棚 | 材料 | 不燃或难燃材料 |
承重结构 | 不应低于1.00h | |
顶棚距地距离 | ≥6m | |
排烟设施 | 应采取自然排烟措施,自然排烟口面积≥地面面积*25% | |
设施 | 回廊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商铺内 |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
商铺内外 | 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 |
步行街 | (1)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 (2)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 (3)宜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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