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人照料设施定义、形式与类型
分项 | 相关内容 |
定义 | 床位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其防火设计要求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确定(对于非住宅类老年人居住建筑,按本规范有关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规定确定。)。 |
设置形式 | ⑴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包括与其他建筑贴邻建造,贴邻时采用应防火墙分隔; |
类型 | ⑴老年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 |
二、老年人照料设施防火设计要求
专项类别 | 相关内容 |
建筑分类 |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高度大于24m,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耐火等级 | 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
高度/层数 | 独立建造的一、二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 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 ①当确需建设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时,要在本规范规定的基础上采取更严格的针对性防火技术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项论证确定; |
平面布置 | (1)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 |
防火分隔 | 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
安全出口 |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
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
疏散门 |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 |
疏散楼梯 | 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
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 |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 32m 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 |
避难间 | (1)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 |
(2)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 | |
(3)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 | |
(4)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 | |
消防电梯 | 5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
非消防电梯 |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 |
保温材料 | 除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
三、老年人照料设施消防设施设置要求
设施类型 | 设置场所 |
室内消火栓 | 高层老年人照料设施和体积大于5000m3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
消防软管卷盘 |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
自动灭火系统 | 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的老年人建筑。 |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老年人照料设施场所均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供电时间 |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的公共建筑和总建 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0h。 |
疏散照明 | ①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 1.0 lx; |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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