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厂房平面布置
内容 | 要求 |
员工宿舍 | 严禁设置。 |
下地 | 甲、乙类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
办公室 | 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 |
丙类厂房内设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隔开;至少设置1个独立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
中间仓库 | 乙类中间仓库: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靠外墙布置。 甲、乙、丙类: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隔开。 |
中间储罐 | 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 |
变、配电站 | 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 |
二、仓库平面布置
内容 | 设置要求 |
员工宿舍 | 严禁设置。 |
下地 | 甲、乙类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 |
办公室 | 甲、乙类仓库,严禁设置并不得贴邻建造。 |
丙、丁类仓库内设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隔开;并设置独立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三、民用建筑平民布置
场所 | 检查内容 | 要求 |
营业厅 | 设置层数 |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应在首层或二层。 | ||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应在首层。 | ||
商品种类 | 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不得在地下、半地下经营,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 |
防火分隔 | 地下商业营业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进行分隔;对确需局部连通的相邻区域,采取下沉式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和防烟楼梯间等措施进行防火分隔(3个水平分隔,1个竖向分隔)。 | |
儿童 | 设置层数 | 不应设置地下、半地下,宜独立设置 。 |
安全出口 |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 | |
防火分隔 | 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1.00h的楼板隔开,墙上开设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 |
老年人 | 设置高度 | 二级不宜大于32m,不应大于54m;三级不超2层。 其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30人。 |
防火分隔 |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 |
消防设施 |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 | |
医院 | 设置层数 | 不应设置地下、半地下 。 |
防火分隔 | 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为常开防火门。 | |
教学建筑 | 设置层数 | 小学教学楼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得设置在4层以上 。 |
剧场 | 设置层数 | 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在地下一层,不得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
观众厅 | 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且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 | |
防火分隔 | 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 |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设置层数 |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 |
防火分隔 |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 |
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 |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 |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
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 |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 | |
变压器室 | 设置层数 | 应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 |
防火分隔 | 2.0+1.5+甲级门 | |
疏散门 |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
容量 | 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大于630kV·A。 | |
设施配置 |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与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 |
锅炉房 | 设置层数 | 应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 |
防火分隔 | 2.0+1.5+甲级门 | |
疏散门 |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
储油间设置 | 总储存量不得大于1m3,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墙上开设的门为甲级防火门。 | |
管道设置 | 在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 | |
柴油发 | 设置层数 | 宜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 |
防火分隔 | 2.0+1.5+甲级门 | |
储油间设置 | 总储存量不得大于1m³,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墙上开设的门为甲级防火门。 | |
管道设置 | 在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 |
消防 | 设置部位 | 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 |
防火分隔 | 2.0+1.5+乙级防火门 | |
疏散门 |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
消防 | 设置部位 | 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
防火分隔 | 2.0+1.5+甲级防火门 | |
疏散门 | 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
四、汽车库、修车库平面布置
分项 | 相关内容 |
为车库服务的 | 甲类物品库房贮存量不大于1.0t;。 |
与车库的分隔:与汽车库、修车库之间采用防火墙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
在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 |
为车库服务的 |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得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得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 |
与汽车库组合建造的其他建筑功能 | 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如汽车库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建筑内时,须检查其是否只设置在建筑的地下部分,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汽车库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与其他部位应分别独立设置。 |
与修车库组合建造的其他建筑功能 |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 |
五、人防工程平面布置
分项 | 相关内容 |
不允许设置的场所或设施 | 儿童活动场所和残疾人员活动场所。 |
使用、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作燃料的场所。 | |
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 |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 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大于10m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应与其他场所隔开。 |
医院病房 | 人防工程内的医院病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大于10m。 |
消防控制室 |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应与其他部位隔开。墙上的门采用甲级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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