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梯间自然防烟: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楼梯间机械加压: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
2、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屋顶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设置在屋顶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中庭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3、楼梯间自然防烟: 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4、楼梯间机械加压: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5、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 。
6、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7、楼梯间可不设置机械加压系统: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应小于3.0㎡。
3、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8、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9、当自然排烟口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10、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11、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
12、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13、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屋顶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少于层高的1/2。
14、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 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15、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16、仅前室机械加压: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17、H≤3m,防烟分区长边不应大于24m,最大允许面积为500㎡;3m<H≤6m,防烟分区长边不应大于36m,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H>6m,防烟分区长边不应大于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应大于75m,最大允许面积为2000㎡。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1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19、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20、避难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2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 。
22、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h·m²)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的2%。
23、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24、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25、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26、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7、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28、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对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的,参照防火分区对楼板的要求,规定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39、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30、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31、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32、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注:排烟管道设计要求与送风管道一致。
33、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
34、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
35、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h。
36、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³/h;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排烟量不应小于107000m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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