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2、符合下列条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确定: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位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
3、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物品确定。
4、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照丙类确定
5、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属于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6、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7、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8、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9、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10、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11、地下半地下室和一类高层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一级。
12、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即使符合有关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13、 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丙、丁、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防火间距不足,应采取的措施案例喜欢考。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14、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15、锅炉房/变压器室确需贴邻民用建筑时,专业房间的耐火等于不应低于二级,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应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1;-1);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16、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应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1;-1)。
17、消防控制室宜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1;-1);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的设备用房附近。
18、水泵房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的楼层内。
29、锅炉房变压器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 ,应设置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20、锅炉房变压器室、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防火分隔上的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乙级防火门)。
21、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得经营、储存、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甲、乙不下地)。
22、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独立建造,不应地下半地下;在其他民建内,一、二级,应在1-3层;在单多层建筑内宜设置独立安全出口。高层建筑内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23、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应≤200㎡,且使用人数应≤30人;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4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应≤200㎡,且使用人数应≤30人。
24、住院部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病房楼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2.0h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25、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且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在地下一层,不得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26、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且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少于2个。
(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在地下一层,不得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2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2)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3)确需布置在地下或4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
(4)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为乙级防火门。
28、住宅部分与非住宅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高层公共建筑),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低于2.00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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