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暖系统防火防爆
分项 | 内容 |
选用原则 | ⑴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库房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 ⑵散发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生产厂房对采暖的要求如下: ①为防止纤维或粉尘积集在管道和散热器上受热自燃,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82.5℃。但输煤廊的采暖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130℃。 ②散发物(包括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和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时,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③不应使用肋形散热器,以防积聚粉尘。 ⑶在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可燃粉尘、可燃纤维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散发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的粉尘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采暖。 |
防火防爆 措施 | ⑴采暖管道要与建筑物的可燃构件保持一定的距离 ①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100℃,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距离不小于10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②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100℃,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距离不小于50mm,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⑵加热送风采暖设备的防火设计 ①电加热设备与送风设备的电气开关应有联锁装置,以防风机停转时,电加热设备仍单独继续加热。 ②在重要部位,应设置感温自动报警器,必要时加设自动防火阀,以控制取暖温度,防止过热起火。 ③装有电加热设备的送风管道应用不燃材料制成。 |
二、通风与空调系统的防火防爆
分项 | 内容 |
防火 防爆 要求 | ①甲、乙类厂房内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在循环使用前应净化处理,并应使空气中的含尘浓度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 ②甲、乙类生产厂房用的送风和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且其排风设备也不应和其他房间的送、排风设备布置在一起。 ③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等防火分隔物。 ④民用建筑内存放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设置排风设备时应采用独立的排风系统,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⑤排除含有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空气的混合物时,其排风管道应顺气流方向向上坡度敷设,以防在管道内局部积聚而形成有爆炸危险的高浓度气体。 ⑥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管道和通风机房,也不应沿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⑦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先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净化处理。 ⑧含有有爆炸危险的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和管道,均应设有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的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以避免其在正压段上漏风而引起事故。 ⑨甲、乙、丙类生产厂房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以防止火灾从起火层通过管道向相邻层蔓延扩散。但进入厂房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设有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垂直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⑩排除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管道应采用易于导除静电的金属管道,应明装不应暗设,不得穿越其他房间。 |
防火 设计 | ①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和不会产生火花的材料;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通风设备。 ②对于遇湿可能爆炸的粉尘(如电石、锌粉、铝镁合金粉等),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③排除、输送有燃烧、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并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其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以防止有爆炸危险的蒸气和粉尘等物质的积聚。 ④排除、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容易起火的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应保持不小于150mm的间隙,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互为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⑤燃油、燃气锅炉房在使用过程中存在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要在燃油、燃气锅炉房内保持良好的通风条件,使逸漏或挥发的可燃性气体与空气混合气体的浓度能很快稀释到爆炸下限值的25%以下。 ⑥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当设置机械通风设施时,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次/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次/h确定。 |
三、燃油、燃气、锅炉房设施防火防爆(平面布置已讲解)
(一)柴油发电机防火防爆
(二)柴油发电机房的防火防爆措施
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柴油发电机,其进入建筑物内的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二)直燃机的防火防爆
直燃机房的防火防爆措施:应设置双回路供电,并应在末端配电箱处设自动切换装置。燃气直燃机房使用气体如密度比空气小(如天然气),机房应采用防爆照明电器;使用气体密度如果比空气大(如液化石油气),则机房应设不发火地面,且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机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各层。
(三)锅炉房防火防爆
(1)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属于丁类生产厂房,但根据锅炉的燃料不同,锅炉房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的要求,燃油和燃煤锅炉房分别为一级和二级。但如装设总额定蒸发量不超过4.00t/h、以煤为燃料的锅炉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
(2)燃油锅炉的油箱间、油泵间、油料加热间为丙类生产厂房,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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