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消防《综合能力》高频考点:灭火器
1、灭火器产品质量检查
检查项目 | 技术要求 | |
手提式灭火器 | 阀或器头 | 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有超压保护装置 |
应有间歇喷射机构 | ||
开启和使用 | 灭火器不应颠倒开启和使用 | |
喷射软管 | 充装量>3kg (L)以上的灭火器配有喷射软管,其长度(不包括软管两端的接头和喷嘴)不得小于400mm | |
推车式灭火器 | 二氧化碳灭火器应有超压保护装置 | |
行驶机构 | 行驶机构应有足够的通过性能,在推行过程中最低位置(轮子除外)与地面之间的间距不小于100mm | |
喷射软管与喷射枪 | 应配喷射软管,长度不得小于4m | |
在喷射软管前端,应装有可间歇喷射的喷射枪(除二氧化碳灭火器以外) | ||
在喷射软管末端应配有喷筒 | ||
喷射软管和喷射枪应具有能保证灭火器在行走时不脱落的夹持装置 |
2、灭火器箱产品质量检查
(1)外观标志检查:灭火器箱正面标注有中文“灭火器”和英文“Fire extinguisher”的标志,中文字体高度不应小于60mm,宽度不应小于30mm。
(2)箱门(盖)性能:开门式灭火器箱应设置箱门关紧装置,但不应安装锁具。箱门宽度大于700mm的开门式灭火器箱宜采用双开门式;灭火器箱箱门(盖)开启操作应轻便灵活,无卡阻现象,开启力不应大于50N。
(3)灭火器安装设置检查-灭火器箱
1)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式灭火器箱的箱盖开启角度不得小于100°。
注:《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3.2.3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GA 139-2009灭火器箱》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60°。
2)嵌墙式灭火器箱的安装高度,按照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要求。
3、灭火器挂钩、托架
(1)挂钩、托架安装后,以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的载荷(当5倍的手提式灭火器质量小于45kg时,应按45kg进行检查)悬挂于挂钩、托架上,作用5min,不应出现松动、脱落、断裂和明显变形。
(2)挂钩、托架的安装应保证可用徒手的方式便捷地取用设置在挂钩、托架上的手提式灭火器,2具及以上的手提式灭火器相邻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时,可任意取用其中1具。
(3)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开启方式应从正面可以看到。当夹持带开启时,灭火器不会掉落。
(4)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要求。
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判定标准★★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的合格判定条件应为:A=0,且B≤1,且B+C≤4,否则为不合格。
序号 | 验收检查项目及要求 | 级别 |
1 |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 严重(A) |
2 | 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m) | 严重(A) |
3 |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 严重(A) |
4 | 灭火器的保护距离符合规定,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L) | 严重(A) |
口诀:ml相配 | ||
序号 | 验收检查项目及要求 | 级别 |
13 | 灭火器箱箱门开启方便灵活,开启后不阻挡人员安全疏散;开门式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小于175°,翻盖式灭火器箱的箱盖开启角度不小于100°(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除外) | 轻(C) |
14 | 设有夹持带的挂钩、托架,夹持带的开启方式从正面可以看到。夹持带打开时,手提式灭火器不掉落 | 轻(C) |
15 | 嵌墙式灭火器箱及灭火器挂钩、托架安装高度,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要求,其设置点与设计点的垂直偏差不大于0.01m | 轻(C) |
16 | 推车式灭火器宜设置在平坦场地,不得设置在台阶上。在没有外力作用下,推车式灭火器不得自行滑动 | 轻(C) |
17 | 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和防止自行滑动的固定措施等不得影响其操作使用和正常行驶移动 | 轻(C) |
18 | 在灭火器箱的箱体正面和灭火器设置点附近的墙面上,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标志,这些标志宜选用发光标志 | 轻(C) |
口诀:开启车箱 |
注:除A和C以外的项目,都归到B缺项里。
5、灭火器日常管理
灭火器的配置、外观等全面检查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候车(机、船)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堆场、罐区、石油化工装置区、加油站、锅炉房、地下室等场所所配置的灭火器每半月进行一次检查。(口诀:密集场区下油锅)
6、灭火器维修与报废
(1)灭火器送修
日常管理中,发现灭火器使用达到维修年限,或者灭火器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漏、被开启使用过、压力指示器指向红区等问题,或者符合其他报修条件的,建筑(场所)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送修。
送修灭火器时,一次送修数量不得超过配置计算单元所配置的灭火器总数量的1/4。超出时,需要选择相同类型、相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替代,且其灭火级别不得小于原配置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2)灭火器报废与回收处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锈蚀面积大于或等于筒体总表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存在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现象;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灭火器;
6)不能确认生产单位名称和出厂时间,包括铭牌脱落,铭牌模糊、不能分辨生产单位名称,出厂时间钢印无法识别等;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9)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规定的最大报废期限。
灭火器类型 | 报废期限(年) | |
手提式、推车式 | 水基型灭火器 | 6 |
干粉灭火器 | 10 | |
洁净气体灭火器 | ||
二氧化碳灭火器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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