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综合能力》高频考点:单位及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1、一般要求★★
(1)防火检查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防火巡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人员密集场所
(1)防火巡查、检查
1)人员密集场所应每日进行防火巡查,并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夜间防火巡查。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巡更设备。巡查内容包括一般要求的防火巡查6条内容;消防车道是否畅通。
2)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月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般要求的防火检查(除第(8)(12)条)内容;楼板、防火墙、防火隔墙和竖井孔洞的封堵情况;建筑消防设施运行情况;微型消防站人员值班值守情况,器材、装备设备完备情况。
(2)消防设施管理
1)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人员密集场所,每日应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巡查;其他单位,每周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明确各类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巡查部位和内容。
2)设置建筑消防设施的人员密集场所,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联动检查,每月应至少进行一次建筑消防设施单项检查。
3)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2.0m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3)用电防火安全管理
用电防火安全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采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的要求;
2)更换或新增电气设备时,应根据实际负荷重新校核、布置电气线路并设置保护措施;
3)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进行,留存施工图纸或线路改造记录;
4)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5)靠近可燃物的电器,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6)人员密集场所内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
7)应定期进行防雷检测;应定期检查、检测电气线路、设备,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8)电气线路发生故障时,应及时检查维修,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9)商场、餐饮场所、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内的非必要电源;
10)涉及重大活动临时增加用电负荷时,应委托专业机构进行用电安全检测,检测报告应存档备查。
(4)用火动火安全管理
1)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作业;
2)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应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严格将动火作业限制在防火分隔区域内,并加强消防安全现场监管;
3)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按照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可燃、易燃物品,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作业;
4)人员密集场所不应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5)炉火、烟道等取暖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6)宾馆、餐饮场所、医院、学校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7)进入建筑内以及厨房、锅炉房等部位内的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
人员集中的厅(室)以及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储油间、变配电室、锅炉房、厨房、空调机房、资料库、可燃物品仓库和化学实验室等,应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在明显位置张贴标识,严格管理。
(6)典型场所的消防安全措施
1)一般要求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置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保证火灾时能从内部直接向外推开,并应在门上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或其他等效的方法:
①设置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其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15s。
②设置能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的电磁门锁装置;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与系统联动;
③设置推闩式外开门。
2)宾馆
①宾馆前台和大厅配置对讲机、喊话器、扩音器、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器材。
②高层宾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其他宾馆的客房内宜配备应急手电筒、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并应放置在醒目位置或设置明显的标志。应急手电筒和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的有效使用时间不应小于30min。
③客房内应设置醒目、耐久的“请勿卧床吸烟”提示牌和楼层安全疏散及客房所在位置示意图。
④客房层应按照有关建筑消防逃生器材及配备标准设置辅助逃生器材,并应有明显的标志。
3)商场
商场、市场建筑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②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③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放置可燃物;
④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GB50222规定的B1级;
⑤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1.0m以上,其自然排烟口面积不应低于顶棚地面正投影面积的25%。
4)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员工集体宿舍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人均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
②宿舍内的床铺不应超过2层;
③每间宿舍的使用人数不应超过12人;
④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且应砌至梁、板底;
⑤内部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材料。
3、仓储场所
(1)储存管理
库房内储存 | (1)库房内储存物品应分类、分堆、限额存放。每个堆垛的面积不应大于150m2,库房内主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2m。 (2)库房内堆放物品应满足以下要求:(顶柱3、墙灯5、垛垛1) 1)堆垛上部与楼板、平屋顶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人字屋架从横梁算起)。 2)物品与照明灯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3)物品与墙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 4)物品堆垛与柱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3m;5)物品堆垛与堆垛之间的距离不小于1m。 (3)库房内需要设置货架堆放物品时,货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
(2)用电安全管理
仓储场所内的焊接、切割作业应在指定区域进行,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在工作区域内配备2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
2)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3)工作区周边8m以内不应存放物品,且应采用防火幕布、金属板、石棉板等与相邻可燃物隔开。
4)若焊接、烘烤的部位紧邻或穿越墙体、吊顶等建筑分隔结构,应在分隔结构的另一侧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5)作业期间应有专人值守,作业完成30min后值守人员方可离开。
(3)典型类别储存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氨制冷储存场所】
1)每座冷库冷藏间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面积应符合《冷库设计标准》的规定。当冷库设在地下室时,只允许设置在地下一层。
2) 氨压缩机房、设备间、楼梯间、穿堂等部位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大型冷库、高层冷库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根据环境温度进行设计选型。制冷机房内的氨压缩机、贮氨罐等部位宜设置开式喷淋系统,且可手动控制,用于吸收、稀释泄漏的氨气。大型冷库、有条件的中小型冷库宜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文物建筑
(1)防火巡查、检查
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可根据需要进行夜间防火巡查。文物建筑对公众开放期间,至少每2h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开放结束后,应进行巡查。
(2)消防设施设置与管理
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文物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
3)文物建筑的柱、梁、枋、檩、椽、楼板和闷顶内的梁架等木质构件表面可涂刷或喷涂木材专用防火阻燃液,建筑内悬挂的帐幔、幡幢、伞盖等可燃物,可采用织物专用阻燃液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