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闭式喷头密封性能检查:
(1)密封性能试验的试验压力为3.0Mpa,保压时间不少于3min;
(2)随机从每批到场喷头中抽取1%,且不少于5只作为试验喷头,当一只喷头试验不合格时,再抽取2%且不少于10只的到场喷头进行重复试验;
(3)试验喷头无泄漏、无损伤判定为合格。累计2只以及2只以上喷头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102、梁、通风管道、排管、桥架宽度大于1.2m时,应在腹面以下部位增设喷头。
103、喷头验收合格标准:
(1)喷头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应符合设计要求。抽查设计喷头数量的10%,总数不少于40个,合格率应为100%。
(2)喷头的安装间距,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抽查设计喷头数量5%,总数不少于20个,距离偏差15mm,合格率不小于95%时为合格。
104、各种不同规格的喷头的备用品数量不应小于安装喷头总数的1%,且各种备用喷头不应少于10只。
105、宜设在安全且易于操作、检修的地点,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距地面的距离宜为1.2m。设置报警阀组的部位应设有排水设施。
106、水力警铃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其与报警阀连接的管道直径应为20mm,总长度不宜大于20m;水力警铃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0.05MPa。
107、一个报警阀组控制的喷头数,对于湿式系统、预作用系统不宜超过800只,对于干式系统不宜超过500只。每个报警阀组供水的最高和最低位置喷头的高程差不宜大于50m。
108、报警阀组操作性能检查:进口压力为0.14Mpa,排水流量不大于15L/min时,不报警;流量为15L/min-60L/min时,可报可不报;流量大于60L/min时,必须报警。
109、报警阀组渗漏检查: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保压时间不少于5min,阀瓣处无渗漏。
110、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采用热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20mm时,其长度不宜大于20m;安装完毕的水力警铃启动时,警铃声强度不下于70dB。
111、干式报警阀组:安装完成后,向报警阀气室注入高度为50~100mm的清水。
112、湿式报警阀组调试:从试水装置处放水,当湿式报警阀进水压力大于0.14MPa、放水流量大于1L/s时,报警阀启动,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在5~90s内发出报警铃声,不带延迟器的水力警铃应在15s内发出报警铃声。
113、雨淋报警阀组:在联动信号发出或者手动控制操作后15s内启动;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雨淋报警阀,在60s之内启动。
114、湿式报警阀组,开启末端试水装置5min内,消防水泵应自动启动。
115、干式报警阀组,开启末端试水装置1min后,出水压力不得低于0.05Mpa。
116、预作用报警阀组:开启末端试水装置,火灾报警控制器确认火灾2min后,其出水压力不得低于0.05Mpa。
117、检查水流指示器灵敏度,试验压力为0.14~1.2MPa,流量不大于15.0L/min时,水流指示器不报警;流量在15.0~37.5L/min任一数值时,可报警可不报警;到达37.5L/min,一定报警。
118、具有延迟功能的水流指示器,检查桨片动作后报警延迟时间,在2~90s范围内,且不可调节。
119、信号阀安装在水流指示器前的管道上,与水流指示器间的距离不小于300mm。
120、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最不利点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和楼层均应设置直径为25 mm的试水阀。
121、末端试水装置,距地面高度宜为1.5m,且配有排水设施。
122、末端试水装置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123、测试末端试水装置密封性能,试验压力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1倍,保压时间为5min,末端试水装置各组件无渗漏。
124、配水管道的工作压力不应大于1.20 MPa,并不应设置其他用水设施。
125、乙烯(PVC-C)管材及管件:应用于公称直径不超过DN80的配水管及配水支管,且不应穿越防火分区。
126、防洒水软管的长度不应超过1.8m。
127、轻危险级、中危险级场所不应超过8只,同时在吊顶上下设置喷头的配水支管,上下侧均不应超过8只。严重危险级及仓库危险级场所均不应超过6只。
128、管道充水时间
(1)干式系统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
(2)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充气管道上设置的压力开关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1min;仅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预作用装置的预作用系统,其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3)雨淋系统配水管道充水时间不宜大于2min。
129、高压系统(灭火剂在常温下储存):5.17 Mpa;低压系统(在-20℃~-18℃下储存):2.07 Mpa。
130、启动气体灭火装置,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长喷射。
131、预制灭火系统
①防护区内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的充压压力不应大于2.5MPa。
②一个防护区设置的预制灭火系统,其装置数量不宜超过10台,其相互间的距离不应大于10m。
③同一防护区内的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多于1台时,必须能同时启动,其动作响应时差不得大于2s。
132、采用管网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8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3600m³;采用预制灭火系统时,一个防护区的面积不宜大于500m²,且容积不宜大于1600m³。
133、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134、防护区围护结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135、对于全封闭的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
136、二氧化碳灭火系统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的防护区,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其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3%,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137、当组合分配系统保护5个及以上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或在48h内不能恢复时,二氧化碳应有备用量,备用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储存量。
138、其他气体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72h内不能重新充装恢复工作的,应按系统原储存量的100%设置备用量。
139、二氧化碳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7倍,并不得低于34%。
140、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141、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设计浓度不应小于灭火浓度的1.3倍,惰化设计浓度不应小于惰化浓度的1.1倍。
142、喷头保护高度和保护半径:
(1)保护高度:0.3-0.65m
(2)保护半径:h<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4.5m;h≥1.5m时,保护半径不宜大于7.5m
143、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灭火浓度
(1)固体表面火灾的灭火浓度为5.8%;
(2)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8%;
(3)油浸变压器室/带油开关配电室等,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9%;
(4)图书/档案/票据/文物资料库等,灭火设计浓度宜采用10%。
144、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在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房等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8s;在其他防护区,设计喷放时间不应大于10s。
145、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灭火剂喷放至设计用量的95%时,喷放时间不应大于60S且不应小于48S。
146、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低压系统的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存容器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2.5MPa。
(2)储存容器上至少应设置两套安全泄压装置,其泄压动作压力应为2.38MPa±0.12MPa;
(3)储存装置的高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2.2MPa,低压报警压力设定值应为1.8MPa;
147、同一规格的灭火剂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20mm;同一规格的驱动气体储存容器,其高度差不宜超过10mm。
148、穿越墙壁的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穿越楼板的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50mm。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要设置柔性管段。管道末端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大于500mm。
149、IG541和高压CO2气体灭火系统应采用充装的灭火剂进行模拟喷气试验,试验采用的容器数量应为设计用量所需容器总数的5%,且不少于1个。
150、低压CO2气体灭火系统应采用二氧化碳灭火剂进行模拟喷气试验,试验要选定输送管道最长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进行,喷放量不应小于设计用量的10%。
151、卤代烷灭火系统模拟喷气试验不应采用卤代烷灭火剂,宜采用氮气进行。氮气储存容器与被实验的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用的灭火剂储存容器的结构、型号、规格应相同;链接与控制方式要一致,充装压力相等,氮气储存容器数不应小于灭火剂储存容器数的20%,且不少于1个。
152、探测区域宜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不宜超过500㎡(从主要路口看清内部,面积不超过1000㎡);红外线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性感温火灾探测器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
153、探测器安装高度
(1)4<H≤6m;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C、D、E、F、G)不适合。
(2)6<H≤8m;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B)不适合。
(3)8<H≤12m;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A1、A2)不合适。
(4)12<H≤20;点型火灾探测器不合适。
154、火灾报警控制器: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 每一总线回路连接的设备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155、消防联动控制器: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156、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157、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要求
(1)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距离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距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1/2。
(2)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3)点型探测器周围0.5m范围内,不应有遮挡物。
(4)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
(5)点型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158、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设置数量
(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3)梁突出顶棚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4)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5)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应至少安装一只典型探测器。
159、线性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1)探测器的光束轴线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3-1.0m距地面的高度不宜超过20m。
(2)相邻两组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4m,至侧墙的距离不应大于7m,且不应小于0.5m,探测器的发射器与接收器之间的距离不宜超过100m。
160、线性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设置在顶棚下方,探测器至顶棚的距离宜为0.1m,探测器至墙壁的距离宜1.0-1.5m。
161、管路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1)非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不应超过16m,高灵敏型探测器的采样管网安装高度可超过16m,采样管网安装高度超过16m时,灵敏度可调的探测器应设置为高灵敏度。
(2)一个探测单元的采样管总长不宜超过200m,单管长度不宜超过100m,同一根采样管不应穿过防火分区。采样孔的总数不宜超过100个,单管上的采样孔数量不宜超过25个。
(3)当采样管道采用毛细管布置方式时,毛细管的长度不宜超过4m。
(4)当采样管道布置形式为垂直采样时,每2℃温差间隔或3m间隔(取最少者)应设置一个采样孔,采样孔不应背对气流方向。
162、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位置
(1)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不大于15%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的下方。
(2)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大于30%时,探测器应设置在吊顶的上方。
(3)镂空面积与总面积的比例为15%-30%时,根据实验结果确定。
163、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3-1.5m。
164、区域显示器: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当安装在墙上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3-1.5m。
165、火灾警报器
(1)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其声压值不应小于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声压值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2)设置在墙上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166、消防应急广播
(1)其数量应保证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部位到最近一个扬声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25m,走道末端至最近扬声器距离不大于12.5m。
(2)在环境噪声大于60dB的场所,声压值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3)壁挂扬声器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2m。
167、消防电话:避难层应每隔20m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1.3-1.5m。
168、控制器类设备:电缆芯线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其他应留有不小于150mm的余量。
169、系统调试(一般规律)
(1)故障报警时间一般均为不大于100S 。
(2)报警时间一般为不大于60S(管路采样吸气式火灾探测器:探测器或其控制装置应在120s内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170、火灾报警控制器:使任一总线回路上有不少于10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171、消防联动控制器:使至少50个输入/输出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少于50个时,使所有模块同时动作),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172、逐一调整探测器的光路调节装置,使监视器处于正常监视状态,用减光率为0.9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不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用产品生产企业设定减光率(1.0-10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火灾报警信号;用减光率为11.5dB的减光片遮挡光路,探测器应发出故障信号或火灾报警信号。
173、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在3s内正确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出的火灾报警信号。
174、系统备用电源:使各备用电源放电终止,再充电48h 后断开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至少保证设备工作8h。
175、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器应在 30s 内响应;撤去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在60s内恢复到正常监视状态。
176、系统检测
(一)全检
(1)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
(2)防排烟风机
(3)压力开关、电动(磁)阀
(二)5%-10%(消火栓按钮)
(三)10%-20%
(1)探测器(≤100只时抽20只);超过100只,每个回路按比列抽样,但抽验总数不少于20只。
(2)手动报警器按钮
(3)防(排)烟阀门
(4)应急广播
(5)电话及插孔
(四)20%(电动防火门/防火卷帘(≤5樘全检),超过5樘按照比列抽检但抽验总数不少于5樘)
(五)20%-30%(气体/泡沫干粉系统)
(六)30%-50%
(1)消防联动控制系统中其他各种用电设备、区域显示器:≤5台时全检,≤10台时抽5台;大于10台时按照比列抽检。
(2)水流指示器/信号阀
177、设备抽检次数:电梯返回1~2次;其他均为1-3次。
178、不同类型的探测器应有10%且不少于50只的备品。
179、一般火灾探测器使用寿命约为12年,每2年要求全面清洗1次。
180、楼梯间自然防烟: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楼梯间机械加压:顶部设置不小于1㎡的固定窗。
181、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屋顶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设置在屋顶区域的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楼地面面积的2%。中庭固定窗,其总面积不应小于中庭楼地面面积的5%。
182、楼梯间自然防烟: 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183、楼梯间机械加压: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的固定窗。
184、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 。
185、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2.0㎡,共用、合用前室不应小于3.0㎡。
186、楼梯间可不设置机械加压系统: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应小于3.0㎡。
187、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500㎡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188、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189、当自然排烟口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上;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3.0m。
190、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5m。
191、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6.0m。
192、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
193、设置在靠外墙且不位于屋顶区域的固定窗,单个固定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且间距不应大于20m,其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宜少于层高的1/2。
194、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等于 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195、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
196、仅前室机械加压: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30m;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60m。
197、H≤3m,防烟分区长边不应大于24m,最大允许面积为500㎡;3m<H≤6m,防烟分区长边不应大于36m,最大允许面积为1000㎡;H>6m,防烟分区长边不应大于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应大于75m,最大允许面积为2000㎡。当空间净高大于9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198、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199、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100m。
200、避难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20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 。
202、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h·m²)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的2%。
203、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且不应小于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应小于500mm。
204、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送风量应按计算值(或规定的)送风量增加20%。
205、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206、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07、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0.50h。
208、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对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的,参照防火分区对楼板的要求,规定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0h。
209、加压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210、排烟口风速不宜大于10m/s。
211、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3m/s。
212、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注:排烟管道设计要求与送风管道一致。
213、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³/h;
214、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³/(h㎡)计算且不小于13000m³/h。
215、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³/(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³/h。
216、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³/h;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排烟量不应小于107000m³/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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