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动新增考点1】:公众聚集场所投人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2、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场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承诺,提交规定的材料,并对其承诺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3、申请人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检查。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小总结
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 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检查 |
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 | 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检查 |
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 | 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变动新增考点2】:消防产品管理规定
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人密场所】
(1)责令限期改正 | --- |
(2)逾期不改正 | 5000-50000元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00-2000元 | |
(3)情节严重的 | 责令停产停业 |
【变动新增考点3】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1、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开展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造成重大损失的,由相关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3、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格,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人措施。
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业或出具虚假文件 | 机构:5万-10万元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5万元以下 | |
不按标准开展活动 | 机构:5万元以下 |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万元以下 |
【变动新增考点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与上一版相比,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一是罚款金额更高。现在对特别重大事故的罚款,最高可以达到1 亿元的罚款。二是处罚方式更严。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即责令整改并处罚款,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整顿,并且可以按日连续计罚。三是惩戒力度更大。采取联合惩戒方式,最严重的要进行行业或者职业禁人等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利剑高悬"有效打击震慑违法企业,保障守法企业的合法权益。
【变动新增考点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其中“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两类行政处罚种类为本次修订新增类别。
2、一事不再罚即对行为人的同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及以上的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子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3、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针对行政处罚听证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完善: 一是扩大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二是延长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间;三是对听证笔录的效力做出明确规定。
【变动新增考点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消防设施设备作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业主对其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2、对于损害或者违章使用消防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3、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变动新增考点7】《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高层民用建筑的范围
高层民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高层公共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二)消防安全管理人要求
消防安全管理人主要职责有: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火灾隐患整改;组织实施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管理消防组织;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组织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综合预案并开展演练。对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鼓励聘用相应级别的注册消防工程师或者相关工程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三)多产权、多使用权建筑消防安全责任
规定各业主、使用人对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同时,细化了共同负责的具体要求:一是所有业主和使用人应当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明确一名业主、 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 二是统一管理人对高层民用建筑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三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四)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消防安全责任
(五)明火作业
一是: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公告。
二是: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作业完毕后,消除遗留火种。
三是:高层公共建筑内的商场、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四是:不得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
(六)外墙外保温
一是:设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标示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火要求。
二是:对外墙外保温系统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应当及时修复。
三是:进行外墙外保温系统施工时,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隔离以及限制住人和使用的措施,确保建筑内人员安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材料作为高层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材料。
四是:禁止在建筑及周边禁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禁止在其外墙周围堆放可燃物。
五是:对于使用难燃外墙外保温材料或者采用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的高层民用建筑,禁止在其外墙动火用电。
(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
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的场所一般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要与该建筑的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规定》还对这类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提出了要求。
(八)消防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和维修、更新、改造
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高层民用建筑的管理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制定应急方案,落实防范措施,并在建筑入口处等显著位置公告。
【变动新增考点8】: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规范〉的通知〉
(一) 总则
经技术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90日内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二)技术鉴定模式与主要环节
"文件资料审核+型式检验+工厂检查+获证后跟踪调查"为技术鉴定模式,主要环节包括:企业标准审核、型式检验、工厂检查、鉴定结果评价与批准及获证后跟踪调查。获证后跟踪调查每年至少一次。跟踪调查的方式为监督检查、监督检验。
【变动新增考点9】: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
(一)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人可自主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或者选择不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办理。
(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要求
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由本单位全面负责,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1)场所所在建筑应当为合法建筑,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手续。
(2)公众聚集场所应当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员和责任范围。
(3)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担任并落实其消防安全职责。
(4)公众聚集场所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场所消防工作。
(5)公众聚集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时,当事人订立的相关 租赁或承包合同应当依照有关法规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
(5)对于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产权者和使用者的公众聚集场所所在建筑,除应当依法履行自身消防管理职责外,还应当明确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共用的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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