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法人资格;
(2)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3)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2人,且企业技术负责人由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担任;
(4)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2人。
2、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在消防技术服务项目完成之日起5日内,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将消防技术服务项目目录以及出具的书面结论文件予以备案。
3、《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的。
(2)经维修、保养的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未按照本规定在经其维修、保养的消防设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或者灭火器上公示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4、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1)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3)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4)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或者经核查发现场所使用、营业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
5、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从业条件从事消防技术服务活动或者出具虚假文件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7、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墙上设置的装饰、广告牌应当采用不燃材料并易于破拆。
(2)高层住宅建筑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高层公共建筑应当每半个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
8、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该厂房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9、商业服务网点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10、民用建筑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 耐火等级 |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
防火墙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3.00 |
承重墙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非承重外墙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 |
房间隔墙 | 不燃性 0.75 | 不燃性 0.50 | 难燃性 0.50 |
柱 | 不燃性 3.00 | 不燃性 2.50 | 不燃性 2.00 |
梁 | 不燃性 2.00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楼板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屋顶承重构件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可燃性 0.50 |
疏散楼梯 | 不燃性 1.50 | 不燃性 1.00 | 不燃性 0.50 |
吊顶(包括吊顶格栅) | 不燃性 0.25 | 难燃性 0.25 | 难燃性 0.15 |
1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12、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13、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两座耐火等级为二级的单多层建筑,防火间距最少为6m。
14、老年人照料设施
(1)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²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2)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
15、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设置的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1)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个。
(2)当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且将相邻防火分区之间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2个;
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场所,设置通向室外、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间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个数不得少于1个。
16、防烟分区
高度 | 面积 | 边长 |
h≤3m | 不应大于500㎡ | 最大允许边长24m |
3<h≤6m | 不应大于1000㎡ | 最大允许边长36m |
6<h≤9m | 不应大于2000㎡ | 最大允许边长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不应大于75m |
注: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17、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1500m²的乙、丙类仓库,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8、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19、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
20、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²,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
(2)消防电梯应分别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1台。
(3)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21、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²;
22、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23、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24、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25、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26、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
(2)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27、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28、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²,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9、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且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30、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
(2)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300m²。
(3)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实体墙。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31、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²。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32、防止液体流散的基本做法有两种:一是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漫坡,一般高为150mm~300mm。
33、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²。
34、粉尘环境中安装的插座开口的一面应朝下,且与垂直面的角度不应大于60°。
35、幕墙与建筑窗槛墙之间的空腔应在建筑缝隙上、下沿处分别采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填塞且填塞高度均不应小于200mm;在矿物棉等背衬材料的上面应覆盖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在矿物棉下面应设置承托板。
36、承托板应采用钢质承托板,且承托板的厚度不应小于1.5mm。承托板与幕墙、建筑外墙之间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应采用具有弹性的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7、消防控制室管理应实行每日24h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38、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DN65的试水管,并应采取排水措施。
40、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³。
41、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42、水泵接合器
(1)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的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
(2)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0.70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
43、采用减压阀减压分区供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供水分区应设不少于两组减压阀组,每组减压阀组宜设置备用减压阀。
(2)减压阀宜采用比例式减压阀,当超过1.20MPa时,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
(3)减压阀的阀前阀后压力比值不宜大于3:1,当一级减压阀减压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减压阀串联减压,但串联减压不应大于两级,第二级减压阀宜采用先导式减压阀,阀前后压力差不宜超过0.40MPa。
44、过滤器和减压阀前后应设压力表,压力表的表盘直径不应小于100mm,最大量程宜为设计压力的2倍。
45、消防水泵控制柜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屋顶消火栓的静压大于0.15MPa。
46、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8m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3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3m计算;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10m计算。
47、设置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当采用气压水罐时,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计算确定,但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150L。
48、消防水泵停泵时,水锤消除设施后的压力为水泵出口额定压力的1.45倍。
49、开启末端试水装置,消防水泵5min内启动。
50、消防水泵应在1min或2min内投入正常运行。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泵时应在55s内投入正常运行。
51、压力管道水压强度试验的试验压力
管材类型 | 系统工作压力P (MPa) | 试验压力(MPa) |
钢管 | ≤1.0 | 1.5P, 且不应小于1.4 |
>1.0 | P+0.4 | |
球墨铸铁管 | ≤0.5 | 2P |
>0.5 | P+0.5 | |
钢丝网骨架塑料管 | P | 1.5P,且不应小于0.8 |
52、汽车库为中危险Ⅱ级场所,采用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正方形布置时,其边长为1.8m~3.4m。
53、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75mm~150mm。
54、当保护对象为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时,水雾喷头与保护储罐外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0.7m。
55、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点型家用火灾探测器、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2)探测器周围水平距离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3)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最近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安装探测器时、宜居中安装,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安装间距的一半。
56、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57、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在100s内发出系统故障信号,且该故障信号应不受不执行程序的影响。
58、在警报器生产企业声称的最大设置间距、距地面1.5m~1.6m处,声警报的A计权声压级应大于60dB,环境噪声大于60dB时,声警报的A计权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
59、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 30m。A正确。
60、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应设置在出入口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1.3m~1.5m 。
61、模块或模块箱的安装:隐蔽安装时在安装处附近应设置检修孔和尺寸不小于100mm×100mm的永久性标识。
62、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 1.8m 处。
63、最低水平照度
设置部位或场所 | 地面水平最低照度(lx) |
Ⅰ-1.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层(间) Ⅰ-2.老年人照料设施 Ⅰ-3.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Ⅰ-4.逃生辅助装置存放处等特殊区域 Ⅰ-5.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 不应低于10.0 |
Ⅱ-1.除Ⅰ-3规定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室外楼梯 Ⅱ-2.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Ⅱ-3.除Ⅰ-3规定的避难走道 Ⅱ-4.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医院手术室及重症监护室等病人行动不便的病房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区域 | 不应低于5.0 |
Ⅲ-1.除Ⅰ-1规定的避难层(间) Ⅲ-2.观众厅,展览厅,电影院,多功能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办公大厅、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Ⅲ-3.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 Ⅲ-4.室内步行街两侧的商铺 Ⅲ-5.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 不应低于3.0 |
Ⅳ-1.除Ⅰ-2、Ⅱ-4、Ⅲ-2~ Ⅲ-5规定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 Ⅳ-2.室内步行街 Ⅳ-3.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 Ⅵ-4.宾馆、酒店的客房 Ⅳ-5.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 Ⅳ-6.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 Ⅳ-7.进人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途径 Ⅳ- 8.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 | 不应低于1.0 |
64、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1)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2)出口标志灯的安装: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离门框距离不应大于200mm;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3)出口标志灯的安装:采用吸顶或吊装式安装时,标志灯距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所在墙面的距离不宜大于50mm。
65、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66、气体灭火系统,水平管道应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不宜大于0.6 m,转弯处应增设1个管卡。
67、安装在活动式防火窗上的温控释放装置动作后,活动式防火窗应在60s内自动关闭。
68、手动开启风机,风机应正常运转2.0h,叶轮旋转方向应正确、运转平稳、无异常振动与声响。
69、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30s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70、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应方便灵活,其箱门开启后不得阻挡人员安全疏散。除不影响灭火器取用和人员疏散的场合外,开门型灭火器箱的箱门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75°,翻盖型灭火器箱的翻盖开启角度不应小于100°。
71、嵌墙式灭火器箱及挂钩、托架的安装高度应满足手提式灭火器顶部离地面距离不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距离不小于0.08m的规定。
72、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
(1)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6年。
(2)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10年。
(3)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12年。
73、根据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观范》
(1)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搭接尺寸不应小于12mm。
(2)防火门门扇与门框的配合活动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门扇与上框的配合活动间隙不应大于3mm。
②双扇、多扇门的门扇之间缝隙不应大于3mm。
③门扇与下框或地面的活动间隙不应大于9mm。
④门扇与门框贴合面间隙、门扇与门框有合页一侧、有锁一侧及上框的贴合面间隙,均不应大于3mm。
⑤除特殊情况外,防火门门扇的开启力不应大于80N。
74、防火卷帘运行功能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卷帘电动启、闭的运行速度应为2m/min~ 7.5m/min,其自重下降速度不应大于9.5m/min。
(2)防火卷帘启、闭运行的平均噪声不应大于85d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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